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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转非的社保是多少
成都最新农转非社保补偿标准如下: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3000元。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助3000元。
3、工伤保险:一次性补助1000元。
4、失业保险:一次性补助1000元。
成都农保转社保政策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其中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申请将原有的新农保或城居保有关权益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二是不符合领取职保待遇的,可以先申请将职保有关权益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2022年农保转社保的新政策1、新增补贴自2019年期,养老保险增加了征地补贴,之前国家会给予补助,而新政策中,这些补贴也会纳入养老体系内。补贴的标准是根据征地面积大小。每月给农民发放相应的补助,每月最高可领超过100元的补贴。2、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变化要想领取养老金,男性必须60岁以上,女性必须55岁以上,并且连续缴纳养老金15年,很多农民朋友在中途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断交,可以在45岁之前可以一次性补缴,但是在45岁前没有缴纳过养老保险的,将不能一次性补缴。
农转非户口的社保怎么交
有工作就买城镇职工社保。
城镇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跟户口是农村还是城镇无关。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买社保的好处和缴费时间:
1、养老保险:办理社保可以免除退休后生活来源的后顾之忧,交足15年以上。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院,交费年限不足15年,退休后一次性返还个人交费部分余额。
2、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北京规定,男至少交20年,女至少交25年。期间没有失效,那么退休后就不用交医疗保险费,但是可以继续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3、失业保险:如果参保了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状态下享受失业补贴金。
4、生育保险:参保了生育保险,就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
农转非社保国家买几年
补偿五年
如果给你补的农转非五年,是社会劳动保险(社保),你就可以合并进你现在的社保中,合并了就是15年了。如果不是社保而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你就合并不进你现有的社保。
农村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1、在参保的时候,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以在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或55周岁,等到年满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而在延长至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在参保的时候,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而再延长之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成都农转非补偿标准
为保障我县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等费用标准
在严格执行《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双府函〔2001〕65号)和《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若干政策的试行意见》(双委发〔2003〕74号)等文件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的基础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过渡费、搬家费、奖励和工作经费等标准进行补充和规范。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现行的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依照以上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不同区位、附着物种类、数量等实际由各镇(街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镇(街道)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的奖励,每户不得突破5000元。
(三)房屋安置类别和办法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住房安置对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围内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人口安置对象指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农转非人员,征用土地应农转非人员,被征地的使用人,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义务军人,在校学生,在服刑或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规定属于应安置的人员。被拆迁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实行以房换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户原有住房主体体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补交房款。
2、被拆迁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其价格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执行。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直接建设安置住房工程造价和配套服务于安置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广场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摊的费用购成。统建安置面积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对有房无户和有户无房的被拆迁人员的住房安置,由各镇(街道)制定具体安置方案。
(四)因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拆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如果超过时限尚未落实安置房,过渡费则按以上标准每年上浮50%予以补助。
(五)征用土地涉及拆迁户搬家补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计算,每人一次性补助100元。
(六)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工作经费。因组织实施征地工作产生的各项经费,对涉及的镇(街道)按每亩3000元予以补助。对拆迁工作量大、成绩突出、上访少、进度快的部门、镇(街道)和村、组,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办法由县政府目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拆迁涉及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经费、被拆迁农民就业培训经费由县财政在土地收益中拨付专款列支。
(九)执行时间。从通知正式下发之日起,凡属新征地和尚未确定拆迁补偿方案的项目用地,均按此标准执行。我县第二批“拆院并院”涉及的相关补赔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征地补赔偿的各项基础工作
征地项目涉及的位置、面积、补偿对象、标准、拆迁等基本情况,由各镇(街道)登记造册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并出据审核意见书。经审核同意后,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公示,接受各方面监督。公示以社(组)为单位按程序进行,补赔偿公示内容包括每户的拆迁数量、补赔偿标准和拆迁总价款等。涉及房屋拆迁的,各镇(街道)应提供拆迁户的住房基本情况、拆迁双方确认的勘界书、协议书(合同)及其图片和摄像等资料。
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资金审核、拨付和管理使用等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双流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资金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双府函〔2007〕43号)文件规定施行。
三、切实做好新征地对象的社保和就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补助金、社会保险适用《双流县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双府发〔2005〕68号)及其配套文件,由各镇(街道)会同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县劳动、国土、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新征地社保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和就业保障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必须坚持县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征地实施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县财政局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拨付给各镇(街道)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由各镇(街道)负责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相关工作。被征地镇(街道)、村(组)要全力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五、强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靠前指导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责任制,定职定岗定责,严格责任追究。对征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完善统一征地事务性工作机构
恢复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工作机构及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职责,调配和充实相应的工作人员,促进全县依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不少人群由于土地的被征用,成为农转非人员。而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出台为他们解决了后顾之忧,切实做好了养老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非养老保险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农转非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对农转非人员来说,真可谓雪中送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政策的优越性。解决了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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