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农民失地社保政策 农民交社保新政策出台

本文目录

  1. 成都农民失地社保政策
  2. 农民交社保新政策出台
  3. 四川征地社保新政
  4. 失地农民社保由谁来交
  5.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6. 农村养老保险和失地养老保险

成都农民失地社保政策

既然属于失地农民,就是农转非人员,参保社保,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那么养老保险交纳额为20000*20%=4000左右/年,医疗为20000*10%=2000左右/年。另外,失地农民,当时当地政府就会解决你的养老,医疗问题的。缴费比例为?

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综上所述,农村失地农民社保政策为如果其失地是因为国家征收土地导致的,其征收部门应当安排其社保费用,对其失地农民予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让失地农民老有所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交社保新政策出台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

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扩展资料:

甘肃宁夏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上的制度探索

甘肃:被征地农民养老分类参保

7月22日,记者从甘肃省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落实情况汇报会获悉,该省对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解决养老问题,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后,可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甘肃省规定,将年满16周岁、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参保范围,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衔接。在保险费用筹集方式上,甘肃省采取政府和个人双方筹资的原则,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付清保费。

甘肃省还将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适当衔接,一方面促进被征地农民身份转换,另一方面在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制度时,考虑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社会保险适当衔接。

截至2013年底,甘肃省已有14万人参保,1.5万名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宁夏:被征地农民自选养老保险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区近22.3万名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今后新增被征地农民也将按照《意见》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意见》规定,具有宁夏户籍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口(不含在校学生),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61元的60%为基数,按20%费率缴费测算,其中政府承担12%,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8%。被征地农民参加两种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标准一致。

据了解,此次解决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大约需要112.37亿元,其中政府承担67.42亿元,被征地农民承担44.95亿元。

参考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四川征地社保新政

征地社保也叫失地农民社保,即是指被征地之后的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我国的征地政策中,国务院规定要对被征地的群众进行妥善的安置,避免在征地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各地在这个文件下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失地农民社保由谁来交

法律主观:

成都农民失地社保政策 农民交社保新政策出台

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征收部门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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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府发〔2004〕3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区制定了《温江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温江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镇乡和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温江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温江区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式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当年成都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式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5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二)此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的次月起,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8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式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成都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0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都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年。

(二)此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均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从满龄的次月起,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和女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每人2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此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此类人员就业后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不再按《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已经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

第十条征地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全区应建立征地调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区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江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1991年至2003年期间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49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00元。

(二)此类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现缺口时,由区财政解决。

(三)从2004年10月起,由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此类人员按每人每月210元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6866元。

(二)此类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由本人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0年。

第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848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2641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433元。

(二)此类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此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此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5年。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之日,男不满40周岁和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时,应当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建立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第十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区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政府给予社会保险基金补贴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农村养老保险和失地养老保险

两者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区别一:概念不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国家出台的养老政策以失地保障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区别二:对象不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国家征地,剩余土地不足于满足生活需要,由政府、村集体、村民个人共同缴费。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农业户口、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保费标准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

由个人选择,60岁以下居民需缴费满15年,参保时距60岁不足15年的,可向前补缴足15年,60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实施新农保时已满60周岁的,个人不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区别三:养老金标准不同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一般是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再加个人账户资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利息)/139个月。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负担,退休后的养老金多少还取决于:

1、政府补助,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省的补助标准不一样。

2、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标准。

扩展资料: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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