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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四川社保
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①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②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
缴费比例
(一)、单位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1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12%)
②失业保险:0.6%
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6.7%+0.8%
④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2%,二类行业0.4%,三类行业0.7%,四类行业0.9%,五类行业1.1%,六类行业1.3%,七类行业1.6%,八类行业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0.8%
⑥合计:25%-26.325%(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缴费比例
①基本养老保险:8%
②失业保险:0.4%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④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⑤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不缴纳⑥合计:10.4%
法律依据:《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 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020年社保新政策
2020年社保新政策
2020年,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年,很多省市实施了社保降费、养老金上涨等措施。
1、社保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缴纳15年的社保可以享受到社保保障的门槛,但是对于中断、未交满人群来说,就灭有办法享受社保带来的福利待遇。但是社保新规定对此做了规定,即使在退休时没有缴满15年社保也是有很多方法补救的。
可以通过按年补缴、延迟退休,以及转为居民社保的,享受福利待遇。
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0〕7号)规定,以及北京市医保局公布的2020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结合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就202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核定2020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依据:2019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6168元。(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6541元。(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2%,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2020年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3613元。(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四)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4713元。(五)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金额。
2020年社保交费时间
法律分析:对于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延长至3月底缴费。于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第二条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川社保最新政策
四川社保补缴新政策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
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一次性补缴。
具体如下:
1、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缓缴期满应及时补缴;
2、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3、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趸缴标准以当年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作为缴费基数,费率按12%一次性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四川社会保险
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六)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含原系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2.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后年限。
3.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3]120号文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流动到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接收单位从1986年1月起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4.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到企业工作的,原军龄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费的,原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七)《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未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的,相应扣减职工的缴费年限。扣减的计算办法为:扣减的缴费月数=12×[(应足额缴费金额-实际缴费金额)/应足额缴费金额],上述扣减的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应足额缴费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均包含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金额之和。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八)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十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用1990年至1995年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计算某一年指数时,如职工个人缴费当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如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前几年上升或下降过大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十)综合性补贴包括:
1.国务院、省政府原规定的粮价、肉价、副食品价格等补贴39元;
2.原省劳动局川劳资[1996]第0495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具体金额不等);
3.统一制度后平衡养老金水平增加24元。
(三十一)月基本养老金指职工退休当年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其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每年调整的增加数额。
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的,在社会统筹等基金中列支。
(三十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并按以下办法计发每月退职生活费:
1.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结合性补贴按《办法》的规定计算;
2.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标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加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
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实施后,退职人员领取的退职生活费,在未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前由企业支付;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十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各种原因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终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以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