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宜宾社保缴费标准 2015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本文目录

  1. 2020宜宾社保缴费标准
  2. 2015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3.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4. 宜宾市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5. 个人社保如何网上缴费
  6. 宜宾市一次性补缴社保新政策

2020宜宾社保缴费标准

2021年宜宾社保缴费标准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9783元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执行,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957元,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以上限19783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需缴纳的养老保险分别是,单位部分2769.62元,个人部分1582.64元,以下限3957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需缴纳的养老保险分别是,单位部分553.98元,个人部分316.56元。失业、工伤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具体月缴费金额可参考以下进行计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部分分别是,百分之十四、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零点二至百分之一点五为基准,职工缴费比例部分,养老保险是百分之八、失业保险是百分之零点五,工伤保险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最低为3957元一个月,最高为19783元一个月,参保人员可在3957至19783元之间,任意选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2015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812元和14058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10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047元。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每月工资的8%,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单位每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将会全额打进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则按照一定比例打进基础养老金账户中,剩余部分打入个人养老金账户。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先在经力机构服务大厅力理导记,再领取络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并填写,持登记册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打印征缴单,持征缴单到地税部门缴; 2、个人到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由经办人品审核、复核人员复核合格后,填写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登记表后缴费。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口; 2、年龄18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总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每月工资的8%,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单位每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0%。一般参保单位先在经力机构服务大厅力理导记,再领取络费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签认册并填写,持登记册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打印征缴单,持征缴单到地税部门缴。

个人养老保险购买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养老保险购买流程: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到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相关信息,无填写能力者,村协理员帮其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盖章、留指纹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宜宾市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职工医保从1998年建立起,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模式,统筹基金保障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的费用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门诊常见病和药品费用支出,个人账户在推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健康意识的增强和就医行为的改变、疾病谱的变化以及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个人账户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新常态下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局限性逐步凸显。主要问题是保障功能不足,共济性不够,减负效果不明显。

国家、省级层面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川办发〔2022〕85号),明确完善个人账户、强化门诊共济保障、管理与监督等五方面的内容,并要求各地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的任务部署。此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医保基金的风险保障功能,回归社会保险互助共济的本源,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协同保障,有利于更好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购买作用,优化基层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就医,推进三医联动。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出台《办法》对促进制度公平、持续,发挥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等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含义

“共济”也叫“大数法则”,意思就是把大家的钱放在一起给发生风险事件(疾病)的人用,共同抵御疾病风险,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简单来说,就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以前主要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来保障,现在在个人账户的基础上,还可通过“共济保障”,也就是通过统筹基金来报销。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方式主要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职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等。

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意义

一是以前参保职工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用个人账户支付或现金支付,不能统筹报销,医疗保障不充分;二是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量大。从宏观大数据上看,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数额逐年增大,大量资金闲置在个人账户,不能用于参保患者医疗费用的统筹共济保障;三是建立门诊统筹所需资金没有直接来源,通过增加医保费率来解决也较为不妥。

因此,按照国家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明确要求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缩减计入额度,将个人账户减少的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管理,保障门诊统筹制度的运行。

五、改革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变化情况

一是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有变化。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计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2022年全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8%,单建统筹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个人账户计入的金额有所减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报销待遇。

例如:若一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为80000元/年,则新政策实施后,个人账户划入金额为80000×2%=1600元/年(133.3元/月)。假如我市2022年平均养老金为46500元/年,则新政策实施后,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为46500×2.8%=1302元/年(108.5元/月)。

二是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改革后,进一步拓宽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了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济。《办法》提出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是:“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六、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待遇的条件

参加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待遇。

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及标准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凡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门诊用药、检查和诊疗的医疗费用,均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报销范围。

八、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的起付线含义及数额

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在自己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就是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办法》规定,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在职职工为200元、退休人员为1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只要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200元,退休职工超过150元,超过部分即可按比例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并不是每次就医都重复计算起付线。

九、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报销比例

(一)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是:年度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200元、退休人员为150元;支付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退休人员在上述相应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政策的制定,对退休人员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

例如:退休职工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总费用为600元,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为500元,非政策范围内的费用为100元(基金不予报销),则政策范围内的500元费用扣除起付线150元之后,剩余的350元按70%的比例报销,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报销金额为(500-150)×70%=245元。

(二)参保职工在我市以外其他地区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或购药时,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基金支付限额等与参保地(宜宾市)一致。

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1200元和1600元。

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基金最多可为参保人员报销的金额,超过年度支付限额后,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人员自己承担。

十一、职工医保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门诊保障

参加职工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两病”患者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执行门诊特殊疾病政策;未达到门诊特殊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经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为“两病”患者并备案后,即可享受职工医保“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其认定标准、用药范围、保障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保持一致(职工医保“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200元/人.年,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人.年。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最多报销200元的高血压药品费用和300元的糖尿病药品费),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与“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二、自愿申请提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服务药店的条件

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进销存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对接、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药品售价不高于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上同产品挂网价格的,同时支持外配处方结算和配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提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服务。

已申请成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但未申请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服务的,不影响其提供使用职工个人账户的服务。

十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十四、实施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个人社保如何网上缴费

个人社保网上缴费方法如下:

1、首先点击手机上的,支付宝;

2、点击导航栏右下角的,更多;

3、点击,便民生活,中的市民中心;

4、点击右下角的,办事大厅;

5、点击左侧菜单中的,社保;

6、点击,社保缴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宜宾市一次性补缴社保新政策

从你爸的年龄看,应该有不少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话交一点钱甚至不交,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的。

你要查看你爸把的档案;当教师是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有视同缴费的话,你爸爸只要再补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了。如果他的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用购买和补缴,职介把你退休就可以了。

另外,大部分地方,把知青时间也算作工龄的。算作工龄也可以当视同缴费年限。希望你到当地社保局和有关单位好好咨询;问清楚再去办理。网上只是简单的一个说法。

我给你一个文件,供参考:

关于印发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2020宜宾社保缴费标准 2015社保个人缴费标准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消除群众的某些认识误区,现将《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大宣传和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将符合参保条件和具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在省上规定的3月31日以前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并确保工作过程的平稳。

附:《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宜宾市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宜劳社发[2008]18号)。为帮助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进一步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现就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统一的宣传解释。

一、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一)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职工;

(三)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职工。

二、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问题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在完清缴费手续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可享受今后养老金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缴费不低于20000元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18376元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完清缴费20000元并签订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的,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不再享受此后的养老金调待和死亡待遇等待遇。

(三)其他生活困难确实难以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凭所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缴纳2848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完清缴费28486元并签订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的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三、关于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的问题

按宜劳社办发[2007]122号文件规定标准,原按28486元缴费的超龄人员,参加的是“养老生活保障办法”,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所谓“养老生活保障办法”是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当时国家和省上没有针对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的大环境下,为了满足我市超龄人员的养老诉求,而探索制定的一个过渡性办法。因此,原来已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每月所领取的是养老生活费,而不是基本养老金,更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初宜劳社办发[2007]122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实行“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人员,在国家或省上出台针对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要按国家或省上的政策予以完善,并与之并轨。

2008年9月起,省上陆续出台了针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办法,对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出了刚性规定,缴费标准一律为38376元/人。省政府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相应办法的地方,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函[2008]616号文件强调,“未进行规范的,一律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原来按28486元缴费标准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省上的文件规定,补缴28486元与38376元的差额部分(9890元),或作出两年内分期补费的承诺,实现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办法是:

(一)2007年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或2007年先按低标准缴费后在2008年9月30日前补足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15元(即400元加2008年按养老生活保障办法调整养老生活费标准105元,再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615元)。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2008年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的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三)原已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凭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在2009年3月31日前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分期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视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从2009年1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为:2007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615元;2008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510元。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四、关于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且未补足至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的问题

(一)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至38376元,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且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否则,不能与现行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其养老生活费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二)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一次性补缴至38376元有困难的,凭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在2009年3月31日前,可先一次性补缴至28486元,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如有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原系企业职工的,提供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能证明本人职工身份和工作过程的档案资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的相关依据。

2、属于知青的,提供原知青安置部门的派遣证、其他证明知青身份及下乡时间的原始资料和返城证明(办理返城入户的手续)。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参保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原始档案资料的,不得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国家和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要求非常严格,从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具体情况看,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人员只是极少数,因此严格坚持条件和标准,既是政策的本意,也是对其他大多数参保人员负责的表现,是维护公平公正性的要求。从部分超龄人员反映的情况看,政策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但对此必须从总体上去判断和把握,不能仅从局部和现象出发,草率、随意地改变政策。只有尽量在规定的时限之前将符合参保条件和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才有可能全面掌握参保人员的结构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进而向省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请省上统筹考虑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问题。

六、关于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后参保或并轨的缴费问题

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参保或并轨的,可视为2008年12月参保,其缴费38376元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如果超龄人员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或并轨,都只能视为2009年参保的人员,只能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现在未公布)计算缴费额,且不能享受2009年的养老金调待政策。2008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肯定会高于2007年的水平,因此,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参保或并轨的超龄人员应缴纳的费用也肯定高于38376元。

郑重提醒:

1、请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原来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超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并轨手续。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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