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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社保网
法律分析:1. 2021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60%、80%、100%、150%、200%、250%、300%核定。因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尚未发布,现暂按2019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69267元核定;待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20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
2.根据成社险〔2020〕7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0年1月起中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基本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基本医疗保险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4.根据成医保发〔2020〕26号文规定,2021年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5.根据成医保发〔2020〕26号文规定,2021年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再另行缴费。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处于待遇有效期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6.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系统、“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天府市民云APP或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社保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社保费缴纳业务可通过“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保地税务大厅(其中市本级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至金牛区税务大厅)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21年社保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个人缴纳社保新政如下: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以四川省为例:(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根据《综合方案》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
2019要交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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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从2014年10月开始个人交保险的。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养老金并轨正式启动,这意味着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改变
人手发放一张社保卡
此次国务院明确养老金“并轨”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这意味着全国所有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体制内人员”,总数近4000万的庞大群体都将启动改革。
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及其单位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养老吃的是“财政饭”。而改革将改变这一局面:今后这些人群将参照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缴纳养老金,并将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从单位养老转向社会化养老。
2020社保补缴取消
法律分析:1、2020年社保补缴减免政策持续至12月底
因为特殊原因2020年很多单位未能开工,导致员工社保中断。考虑到各种因素结合国务院发布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各地社保局对于2020年2-6月实行社保费减免。7月至12月份实行部分社保减免政策。
因此补缴2020年的社保,社保费也是按照最近减免规定办理。相比较往年费用是减少了不少。
2、2020年个人补缴社保不影响买车、买房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19年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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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根据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了2012年北京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最高为14016元,最低为1869元。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03元确定
今天早上刚发布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的基数(医疗和四险)
四险最低:1869最高:14016
医疗最低:2803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四川社会保险
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暂不计算缴费年限,待足额补缴后,再计算缴费年限。
(二十六)下列人员的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1.国有企业(含原系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2.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原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按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后年限。
3.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3]120号文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到国有企业,原单位未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流动到国有企业之月起,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限计算为缴费年限。接收单位从1986年1月起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原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补缴的,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4.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5.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企业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6.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工到企业工作的,原军龄和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费的,原工作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十七)《办法》实施前或实施后,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缴费工资基数最低未按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的,相应扣减职工的缴费年限。扣减的计算办法为:扣减的缴费月数=12×[(应足额缴费金额-实际缴费金额)/应足额缴费金额],上述扣减的缴费月数,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应足额缴费金额"和"实际缴费金额"均包含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金额之和。
五、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八)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十九)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1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综合性补贴×(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其中,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是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用1990年至1995年职工个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计算某一年指数时,如职工个人缴费当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如退休时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比前几年上升或下降过大的,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十)综合性补贴包括:
1.国务院、省政府原规定的粮价、肉价、副食品价格等补贴39元;
2.原省劳动局川劳资[1996]第0495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具体金额不等);
3.统一制度后平衡养老金水平增加24元。
(三十一)月基本养老金指职工退休当年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领取的其本养老金,应在此基础上,加上每年调整的增加数额。
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列支的,在社会统筹等基金中列支。
(三十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0年的职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退职,并按以下办法计发每月退职生活费:
1.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结合性补贴按《办法》的规定计算;
2.过渡性养老金,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8%。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退职生活费,标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加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
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实施后,退职人员领取的退职生活费,在未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前由企业支付;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三十三)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因各种原因在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直终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在以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
基础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过渡性养老金=终断缴费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过渡性养老金比例×本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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