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19-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2020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本文目录

  1. 成都2019-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2. 2020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3. 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标准表
  4. 2019社保缴费比例
  5. 2019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6. 2019社保缴费标准表

成都2019-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最新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计算方式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成都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一)城镇职工 1、比例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6%,个人缴0.4%;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6.5%,个人缴2%。 2、基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50%执行。(上限:16179元、下限:2697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上限:16179元、下限:3236元)。(二)个人 2019成都个人社保缴费按照4%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按照20%的比例缴费,并且养老保险可以分为四档,最高档的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其次分别是80%,60%,最低档是40%。 2019年成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执行,即2697元。 2019年成都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执行,即3236元。二、成都社保异地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成都按规定建立社保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成都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成都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同意接收,并向原社保关系所在地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成都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社保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上面的内容就是小编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成都市最新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计算方式做出了详细介绍。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2020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执行。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1月起按65781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193元/月,上限为16445元/月。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四川省人民政策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规定的比例逐年过渡,其中:2019年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2020年为55%,2021年为60%;缴费基数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从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具体缴费基数档次由各地本着便民和规范管理原则自行确定。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每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省统计局发布的《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确定公布。省级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变化制定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调整方案。

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标准表

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9年5月起使用)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19年5月起使用)

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现月缴费金额

成都2019-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2020年成都社保缴费基数

五、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现月缴费金额

2019年5月起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均工资”64717元,其中月平均5393元)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15.72元/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元/月。(不划入账户,不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43.14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与保险。)

特别提示:

1.2019年1月-4月,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档次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

2.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公告期内(1月-3月)申请补缴,逾期不得补缴。

3.基本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4.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个体社保业务。

2019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

①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②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19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2019年,我国个人社保缴费标准又有所调整。其中,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8%和0.5%,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分别为2%和0.5%。

2019年,我国个人社保缴费标准较上一年度也有所变化。具体来说,各项个人社保缴费比例如下: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中,企业员工按照8%的比例缴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缴纳3%或8%的比例,缴费基数应当小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2.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中,企业员工按照2%的比例缴费,个体工商户按照1%或2%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同样应当小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3.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这一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应当小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4.工伤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按照这一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应当小于或等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0%。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个人社保缴费标准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社保缴费基数有什么作用?社保缴费基数是个人社保缴费的重要依据,它不仅决定了个人社保缴费的数额,也影响着个人社保待遇的确定。由于社保待遇的计算和发放往往是与缴费基数挂钩的,因此适当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社保待遇水平。

个人社保缴费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化与调整也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完善相应的社保制度和政策,以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

2019社保缴费标准表

2019年1月1日起,社保费新标准有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

1、实施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

2、主要实施内容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停止使用山东省建筑业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

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筑企业按固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未缴纳处理办法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建筑企业采用分期缴纳养老保障金的工程施工项目,未缴纳的部分将不再收取,建设单位将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直接向建筑企业支付未缴纳的部分。

如果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前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项目现场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应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4、施工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对方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告,核算后签订补充合同,并将施工单位的付款期限和付款责任和金额等明确到施工企业;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原因等,根据项目完工数量,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应比例归还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应当通过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建部门办理施工企业的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上述工作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5、各级主管部门

地方住房和城建部门、财政部门需要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企业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以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

建设企业养老保障金账户余额资金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

以上就是山东省颁布的关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相关内容,建筑资质改革还在不断进行,企业需要顺应发展要求。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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