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房子社保要求
法律主观:
成都个人社保是可以买房子的。根据规定,在成都限购区域的个体户,以个人名义购买社保达到连续24个月以上的,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交易部门予以核实后办理。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可以购买。
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成都买房需要多久社保
买房交易的年限是根据当地限购政策确定的,以成都为例,购房需满3年才可以交易。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关于成都购房要求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以上内容参考成都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成都 个人社保 买房吗
非成都户口,由公司缴纳社保满满两年,怎么跨区买房?
先举个栗子,供类似情况的购房者参考。小A,外地户口。单身、大成都范围内无房。由公司缴纳社保连续不断且满两年。最后缴纳地和公司的注册地都在高新区。按照新政,这种情况只能在高新南区买房了对不对?但是小A说,我钱不够我想买11区,怎么办?
解决方案:
在保证由公司缴纳社保且连续不断的情况下,换工作去11区。如果六月买房就在11区继续缴纳一个月社保,七月买就继续缴纳两个月。切记中间不能断缴!!并且新公司的注册地也在11区(办公地点可以用。)
解释一下,并不是你买房当月或前一个月缴纳社保所在哪个区就有哪个区的资格。而是认的公司的注册地!!也就是说,你办公地点可以是高新区,但是公司的注册地在11区就有11区的购房资格。照这样的操作,保持已满两年并且都是由公司缴纳社保且无断缴的情况下,你想去哪个区买房就换注册地在哪个区的公司就可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成都买房社保要求
成都买房社保要求分户口来看,如果是成都本地户口,家庭成员有一套或者是以下的房子,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购买,而如果非成都本地户口,则需要分区域来看。
社保要求
如果户口不在本地:分区域来看
天府新区(A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天府新区)。
高新南区(B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高新南区)。
高新西区为代表的C类区域
在没有户口的情形下,需要C类区域连续24个月单位社保(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要在C类区域),注意D类区域户口的人,有C类区域24个月单位社保也可以买。
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
任意区域连续12个月单位社保。
也就是说除了青白江区为代表的D类区域是连续缴纳12个月单位社保,其他区域都是连续缴纳24个月(两年)单位社保,并且购房时单位注册地还应该在所在的区域。
购房前提
两人及以上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只拥有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户口在本地:
如果有本地户口的话,那么家庭成员有一套或者是以下的房子,那么就可以直接进行购买。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
五、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