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2022年社保缴费标准
一、自贡单位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1、如果是在职职工,那么五险的费用大部分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自己只承担少部分费用,各地的具体缴费比例不一样,一般来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8%左右,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2%左右,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是0.5%左右,这里提醒大家,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承担的,个人不缴费。
2、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那么需要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各地存在差异,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20%左右,医疗保险是8%左右,部分地区医疗保险还有一个低档次的缴费比例,一般在4%左右,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就业人员自费缴纳职工社保,通常只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费一年的费用,要看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自己选择的缴费基数(部分地区不能自己选择医保缴费基数,是固定的)以及当地规定的缴费比例。
二、缴费流程
1.社保网上申报http://www.zg.gov.cn/web/ssbj1/
2.委托银行收款:与开户银行签订借记合同、授权书-征缴中心办理银行托收业务。
3.单位自缴:查询当月应交数据-10日前转账至社保费账户-25日前服务大厅打印收据。
三、缴费地址
自贡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局(代收)参考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就业局大楼4楼。
四、缴费时间
1、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即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按自贡市2023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缴费方式
(一)非接触式缴费
1.可通过“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相关功能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可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等相关应用功能办理缴费。
(二)银行代收
可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银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扫码、税银POS机、自助终端等选择缴费档次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税服务厅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窗口选择缴费档次并使用POS机刷卡、缴纳现金或使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荣县农村社保的标准
荣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
户籍在荣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我县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市政府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省、市、县各级政府将对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补贴进入个人账户。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地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补贴的其余部分由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50%。荣县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补贴50%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因故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选择缴费档次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之月止。
农村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农保,地方政府按最低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给予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
四、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农保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二)在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之前,参保人员因身份变化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且转入地已实施新农保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在新农保试点工作期间,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但转入地未实施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
(四)参保人员当期应缴纳的个人缴费足额到账后,农保经办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个人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要分别记账、管理。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户籍在本县农村,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在校学生)应当参保缴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在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手续并审核其享受待遇领取资格后,从次月起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缴费和补缴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在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应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未按年缴费且未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年限和按规定补缴年限之和未达到15年的,不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但不符合新农保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五)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享受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标准较高的一份养老待遇,其它多领的养老待遇应予追回。
参保人在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月,由本人向农保经办机构申报,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从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七、待遇调整
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试点)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按以下办法并轨: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将其原老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计算后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社保档案,按新农保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新农保办法计发养老金。本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将老农保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3、未满16周岁原已参加老农保的,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将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或在原参保地农保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
4、参加老农保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来参保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将老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老农保关系。
(二)原按《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自府函[2008]107号)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中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并轨:
1、未领取养老金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计算后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新农保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中农保关系。
(2)参加中农保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原来参保时是农业户口,现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将个人中农保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
2、已领取养老金人员
(1)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按中农保领取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其基础养老金调整为55元,其余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此类人员在未满60周岁前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年满60周岁后,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可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此类人员按新农保规定参保后,符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条件时可办理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手续。
(2)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领取标准不变,基础养老金调整为55元,其余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如参保人不愿按此办法并轨的可将其原中农保本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其中农保关系,此类人员按新农保规定参保后,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3)领取中农保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原个人缴费本息减去已领取养老金总额后的余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不再执行自府函[2008]107号文规定的死亡丧抚费。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一)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
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二)强化经办服务
加强农保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业务流程规范、窗口服务优质的体系;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级要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并配备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经费保障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精心组织试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启动实施新农保工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及时协调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十四、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自贡市2023年社保缴费标准
根据自贡市人社局公布的信息,2023年自贡市社保缴费标准与2019年相比略有调整。具体缴费标准因个人所在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而异,请查看相关政策和通知。
社会保险是中国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自贡市作为四川省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社保缴费标准也备受关注。自贡市人社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自贡市社保缴费标准将在2023年进行调整。具体的缴费标准因个人所在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而异。以养老保险为例,2023年自贡市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企业缴纳16%,职工个人缴纳4%。具体缴费标准按照个人所在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不同而定。同时,职工在缴纳社保费时,还需要考虑社保补充商业保险的选择。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政策和通知,了解个人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缴费基数,及时进行缴费并保持相关证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023年自贡市社保缴费标准是否涉及医保?是的。2023年自贡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9%,其中企业缴纳7%,职工个人缴纳2%。具体缴费标准按照个人所在单位及职工缴费基数不同而定。
自贡市社保缴费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在缴纳社保费时,应认真阅读相关政策和通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规定加收滞纳金,用于补充社会保险基金。
自贡市社保局地址在哪里
自贡市社保局地址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汇东路118号,根据百度地图查询得知自贡市社保局地址在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汇东路118号。自贡市社会保险局是负责管理自贡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