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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社保局官网
达州市社会保险局达县南外镇华蜀南路西环路。
通州社会保险局通川区大东街80号。
达县社会保险局达县南外镇西环路96号。
宣汉社会保险局宣汉县东乡镇西街48号。
开江社会保险局开江县新宁镇滨河东路12号。
大竹县社会保险局大竹县竹阳镇青年路13号。
渠县社会保险局渠县渠江镇营渠路255号。
万源县社会保险局万源市太平镇万柏路255号。
在达县县政府就是南外坐8路和22路都会有那个站县政府对面有个服务中心就是在那里有个很大的工商银行楼上那里面几乎所有的达县的政府部门都在那里有办事处
达州市通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址设在中国苎麻之乡、中国黄花之乡、中国油橄榄之都的达州,四川达州大东街48号,局长是何适,主要经营企业退休工人养老保险的征收、发放;工伤鉴定;大病医疗统筹等,于1986年10月1日在达州工商局登记注册挂牌成立,机关注册资本未提供,在职员工18名
达州社保查询系统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去人才交流中心查,直接去问,或者你也可以打电话试试看。号码的话你可以114查询。你要通过网站查是不得行的,另外现在达州连社保都在网上查不到,更不要说这个了。
下面是一个网友提供的达州市人才交流中心的电话和地址
准确性我不清楚,没问过,你可以试试看。应该是对的。
地址:达州市西外金兰路74号
业务咨询:
人事代理部:0818-2141805
市场开发部/综合信息部:0818-2145163
公交车6路在金兰小区站下车能看到达州市人才交流中心。
达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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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华蜀南路
电话:0818-8096013
社保卡查询余额
查询社保卡余额方法如下:
1、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2、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3、终端查询,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社保卡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职业培训等;
8.用于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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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如何缴纳社保
1、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保
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己交社保是要自己全额缴纳的,不像企业职工还会有单位帮你承担很大一部分,自己只需要交一小部分就可以。 2、找正规的社保机构缴纳职工社保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参加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保障更加全面,同时不受户籍限制,可以在工作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缴纳。
3、个人缴纳居民社保
缴纳居民社保,通常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社保个人缴费比例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0.2-0.5%。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个人无须缴费。5、生育保险已经并入医疗保险,不再单独缴纳。6、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比例5%-1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