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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保
中国民朋友:你好!接悉中国友在人民中国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农村户口占用土地购买社保问题”后,现答复如下:目前,达州市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两个文件规定执行的。文件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我区辖区内主要是因被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安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的参保名额是由被征地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参保人数自行确定的,其人员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公安部门核实,经公示无误后,村集体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1.参保人员分为两类,即在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一类人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为二类人员。由于来信人母亲在征地安置协议签订时未满50周岁,所以是二类人员。2.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为:从16周岁开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不足2周岁的缴费年限按实际年龄计算到月,一次性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所以按照该缴费办法,参保失地农民只要年龄在46周岁及以上的,均一次性缴纳15年。所以来信人的母亲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已年满46周岁,就可以一次性缴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在年满50周岁之前来信人可凭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其母亲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最低满足15年),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农村户口完全可以买社保,只是缴费比例(公司+个人)比城镇户口低。按照目前的政策,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人员只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是,有几种情况,可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1.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农村户口人员,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的身份购买。2.农村户口人员,在企业单位打工的,以企业单位员工身份统一办理。3.被征用了土地的失地农村户口人员。4.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的农村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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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农民社保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可以的,农村土地征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农村征地补偿保险与社保
分析:征地补偿15年社保合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为:从16周岁开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不足2周岁的缴费年限按实际年龄计算到月,一次性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其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如果只是被征用农村土地,并没有到单位报到或将征地补偿款用于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不可以抵交城镇职工社保工龄的。
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家征地给个人交社保
法律分析:如果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川征地社保新政
征地社保也叫失地农民社保,即是指被征地之后的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在我国的征地政策中,国务院规定要对被征地的群众进行妥善的安置,避免在征地后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各地在这个文件下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农村征地后社保名额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同地区对购房是否要求社保政策不同,如果要求社保,可以找专门的公司代买公积金和社保。一般来说,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均可以帮忙购买,但是会适当收取手续费,通常几十元一个月。社保是为了确保外地人的买房资格(一般本地户口的不需要)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