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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必须为员工买社保吗
私营企业必须为员工买社保。
单位必须给员工买“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社保分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具体社保费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0%、8%;
2、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12%、2%;
3、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2%、1%;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0%,个人不缴;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不缴。
各地普遍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社保缴费基数,工资平均数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过上限的按照上限计算。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会群体平均收入的真实情况”。因此,社保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缴费基数上浮势必加大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缴费负担,如何平衡好参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统筹考量,拿出相应的配套措施。
降低社保缴费率。眼下,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保的缴费比例,企业为36.6%,个人为11%左右,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在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来大幅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无疑将进一步加重缴费负担,影响参保热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达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缴费明细
达州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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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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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缴纳社保新规定
私营企业会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社保缴纳,其他部分由用人单位来进行缴纳,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保局进行划款。一般来说,具体的情况要根据用人单位和当地的政策来进行确定缴纳基数和个人承担的部分。
法律规定私营企业怎么交社保?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业主以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9%缴纳养老保险费;雇工以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按其基数的19%缴纳,其中由用人单位负担11%,雇工本人负责8%。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业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的8%划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11%记入其个人帐户。
雇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入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1%,包括雇工本人缴费的全部和从用人单位缴费中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记入的部分。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缴费基数每年7月进行核定调整。
个人帐户储存额应每年按省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计息。
从业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1)在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2)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
(3)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办之日起30日内,雇工在被招用之日起3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停业、歇业、破产以及与雇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在当月内持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新开办单位情况,并督促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设立一个社会保险号码,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并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向从业人员定期提供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
雇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6、从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并在2年内,可以申请按其从业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均视作缴费年限。
7、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及计算办法:
(1)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符合领取养老金当时的本市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2)本办法实施前已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并在实施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从业人员,除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外,加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现行的计算办法执行。
(3)从业人员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4)从业人员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出境定居的,可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死亡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省、市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原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领取。
(6)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业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8、基本养老金应根据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在每年7月进行调整。
9、从业人员流动到其他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于从业人员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手续;不能转移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保留,待从业人员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龄时,再按规定支付。
10、从业人员达到规定的年龄时,应及时向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到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对不按时办理复核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养老金。
11、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工资总管、缴费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稽查。社会保险基金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1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业主每年的养老保险费应于营业执照工商年检时缴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收缴。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缴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逾期30日内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帐号中强制扣缴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3、退休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享受条件时,本人及其亲属应立即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报告。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追还虚报、匿报、冒领的金额、拒不履行的,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是必须要替员工承担一部分社保缴纳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用人单位所需要缴纳的部分社保的话,那么员工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并且劳动部门还会对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处罚。
达州职工社保最低标准
法律主观: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达州市今年社保交多少
达州市医保局电话号码:0818—2536866。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中心综合楼)。邮政编码:635000。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是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职责:
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目录,组织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的监督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