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获得赔偿:
补缴社保: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可以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赔偿损失: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工伤保险罚款、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罚款等。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
法律途径:
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要求赔偿时,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补办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