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以及上海地区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数额,应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合同工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以各项工资总和为基数计算加班费。
若实行计件工资,应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基数。
若计算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费的倍数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加班费的扣除
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不应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因此,在上海,加班费的计算应基于上述规定,并根据加班的具体情况(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乘以相应的倍数(1.5倍、2倍或3倍)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扣除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