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基数调整是几月份
法律分析:每年7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成都社保调整基数时间
6月。根据上2022年四川省平均工资和成都市平均工资来进行成都社保基数的调整,成都社保基数的调整时间在每年的6月。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
请问成都社保2020年7月份是不是调整了
成都市2020年7月份社保缴费基数没有调整(下限),依《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全省2019年下限标准(2697元/月)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按全省2020年上限标准(17317元/月)执行。
另外《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延长三项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政策不再执行,参保单位应按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一、成都市2020年社会保险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1、免征全省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6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
2、减半征收全省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从2020年4月延长执行至2020年6月底。
3、2020年2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计划施工期分月平摊,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在2月至6月应缴的部分减半征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小微企业的,在2月至12月应缴纳的部分免于征收。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2、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社保7月份调整基数
2022年7月成都社保开始执行新标准。四川2021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1420元(6785元/月),依此工资基数,四川社保养老保险部分按60%计算,成都市2022年养老保险基数下限为4071元,上限为20355元(平均工资的3倍);医疗等其他保险方面,最低档60%缴纳基数同样为4071元,上限为20355元。若社保申报工资超过上述最低基数,则按实际工资据实缴纳。
2022年度单位缴纳社保的最低标准(基数的60%)为1017.76元,个人缴纳部分为423.38元,每月共计1441.14元。与年初相比,单位缴纳总额由931.51元增加到1017.76元,增加86.25元,个人由387.5元增加到423.38元,增35.88元;与去年11月起相比,单位缴纳总额由881.91元增加到1017.76元,增加135.85元,个人由362.7元增加到423.38元,增60.68元。
一、关于工伤保险比例,新标准根据一到八类行业相应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实际缴费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之和的50%,最低为0.1%,最高为1.425%。
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养老保险共分7个档次,按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8142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6785元)计算,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为60%档:缴纳基数4071元,月缴费814.20元;80%档:缴纳基数5428元,月缴费1085.60元;100%档:缴纳基数6785元,月缴费1357.00元;150%档:缴纳基数10178元,月缴费2035.60元;200%档:缴纳基数13570元,月缴费2714.00元;250%档:缴纳基数16963元,月缴费3392.60元;300%档:缴纳基数20355元,月缴费4071.00元。医疗保险方面,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5428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的100%核定(6785元/月)。
三、公积金方面,成都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1159元,折合月平均工资9263.25元,公积金缴纳上限为27790元/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