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哪些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哪些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如题 根据《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二)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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