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因地区而异,但根据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补助标准:
缴费补助
1—6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困难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由企业所在街道、镇乡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在乡1—6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手续,参保经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街道、镇乡财政安排;
对困难街道、镇乡,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报销补助
1—6级残疾军人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视为在职人员对待,55周岁以上视为退休人员对待;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缴费基数按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核定;
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我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补助
一级至四级补助95%,五级至六级补助90%;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伤残军人,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其参保费用从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