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是指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常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区)级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凭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证明享受延长婚假、产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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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产假中因孕前检查增加的十天产假如何向单位提供证明?
西安产假中因孕前检查增加的十天产假如何向单位提供证明?
产假中因孕前检查增加的十天产假,对于孕前检查的要求, 职工作孕前查检可以多增加十天产假,需向单位提供证明。这个孕前检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对机构有要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