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卡到期了去哪里换新卡
社会保障卡到期后应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换新卡。
社保卡到期后如何更换:
1、社保卡到期之后是不用换证的,若社保卡有效使用期限超过10年但并未损坏,则其就医功能不受影响,仍可继续作为就医凭证使用。
2、若社保卡芯片老化、损坏需要更换,相关规定可致电社保卡管理中心服务热线咨询。
3、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如何看病:参保人员在申请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要主动出示《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
4、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采集有关的信息并上传费用明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医闭扮疗费用时,全额收取现金,出具相关单据,参保人员持新的社会保障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
拓展资料: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是由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帆态好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社会保障卡从持卡人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两类,即: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社保卡换新卡要去哪里换
社保卡更换应在原社保卡领发地进行办理。
申请人要携带原社保卡、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原件,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进行办理。办理时限是4个工作日。
在换卡期间,如果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主动出示《领卡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现金垫付;领取新的社保卡后,持新的社保卡按原流程进行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成都社保卡换新卡怎么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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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办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镇)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申领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申领表(集体户口市民需要携带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办理资料
1、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2、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3、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4、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5、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首次申请办卡的员工到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拍摄数码照,并向照相馆索取《XX市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同时在回执上工整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方便办理。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但是遗失需要重新办理的员工不需要提交数码照回执。
(2)已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可以直接在网上申请制证。首先打印制证清单,将需制证员工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按所打印的制证清单的人员顺序进行排列并且附于清单后,并提供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3)未办理网上申报的,企业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遗失补办卡不需要此回执),社会保障卡数码照回执需按参保报表的顺序排列,附于参保报表后。遗失社会保障卡需要重新办理的,可以直接填写《x市社会保障卡补办(挂失)申请表》。经缴费所属征收部门打印制证清单后,可以到社保指定的制卡窗口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4)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数码照相回执(已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所属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填表并交纳工本费,领取制卡回执。
社保卡去哪里换新卡
社保卡过期了可以去当地社保局办理,一般社保卡过期不需要重新办理,功能正常即可继续使用。社保卡到期后,如果卡的功能正常,则无需换领,可继续使用,不受有效期限制。
如果社保卡过期需要更换,可以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当地社保机构进行办理,如果是社保卡本身老化、故障、遗失、损坏,也可以申请进行更换,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受损社保卡前往社保卡补换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补换卡一般要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社保卡补卡、换卡流程:
1、办理人或其代办人带上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
2、办理人或代办人办理补、换卡手续时须填写相应表格,并出具相关有效身份证原件;
3、社保卡补办、社保卡存在卡面污损、折裂、芯片脱落等人为损坏和超过十年有效期,换卡均需支付工本费20元。但如果社保卡尚在有效期内,卡面完好,但无法正常使用,属质量问题,可免费更换。
4、遗失身份证的市民如需办理相关业务,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办理业务的市民如是集体户口没有户口本,可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5、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补卡申请后,持卡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应的社保卡工本费,缴费后领取缴费凭据;
6、经办人员办理补卡确认手续,出具受理回执单;
7、办理人或其代办人在要求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凭业务办理回执单到社保中心领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