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司承担社保基数 成都市公司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成都社保缴纳基数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执行。(上限:17908元、下限:2388元)。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7年度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上限:16274元、下限:325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成都2021社保缴费基数公布

法律分析:2021年1月起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3175元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463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基本养老保险:17317元

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7317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成都公司承担社保基数 成都市公司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成都市公司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50%执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养老保险:公司缴16%,个人缴8%;失业保险:公司缴0.6%,个人缴0.4%;工伤保险:公司缴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5,个人不缴;生育保险:公司缴0.8%,个人不缴;医疗保险:公司缴6.5%,个人缴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成都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法律分析:根据成都2021最低缴费基数3157来计算2021年成都最新社保费用,每个月最低职工社保要缴纳1158.86元。那么成都2021年社保缴费标准是多少呢? 20年执行了社保减免政策,所以免征了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费用。而21年1月开始就要恢复原有比例,所以2021年成都最新社保费用要按照全额缴费比例进行费用的缴纳。按照社保缴费比例来看,恢复了用人单位要承担的16%养老保险,0.2%工伤保险和0.6%的失业保险缴费,城镇社保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6.9%,大病医疗调整为0.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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