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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断交了三个月
成都市社保断交三个月,可以续交,这个断交对退休政策没有影响。在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相关法律法规:
2013年8月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单位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单位缴费情况的影响。2013年8月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按照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者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需继续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和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填写《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请表》,由职工本人自愿选择按照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者一次性趸缴至规定年限,职工本人签字确认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表上加盖单位公章作为《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附件申报。
扩展资料:
成都用人单位办理人员补缴:
(1)增加时间为上月以前(不含上月)或需补缴上月以前(不含上月)的社保费,用人单位需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提供补缴期间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及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和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方能办理。
(2)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社保稽核需补缴社保费的,只需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判决书》、《仲裁书》、《劳动监察改正书》或《稽核意见书》。(网上经办单位可在网上办理人员补缴)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社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解读
成都社保允许断几个月
想要在成都买房社保一年之间可以断开三个月,两年那么就是六个月。想要在成都买房又没有本地户口的话,是需要在成都连续缴纳社保满两年才能购买入住房。所以通过这一个政策来看的话,想要在成都买房,社保必须是连续交够两年才可以购买的,而并不是累计交的。成都买房社保补交规定如下:
1、根据成都购房政策,本来是需要连续缴纳企业社保的,两年之间可以有6个月的个人社保允许补交,但是只能是在中间的月份进行补交,不能在开头或者是结尾的地方进行社保补交。两年之间中间不可超过6个月的个人缴纳社保再补缴,成功之后那么就不算是断缴社保。
2、而且主要的一点是在前后缴纳的社保必须是由公司来进行缴纳的,那么才可以符合购买房屋的资格。
一般情_下,购房人在递件当月或者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或者12个月),如果社保中间断缴过,就失去了购房资质,但以下情况除外:因单位原因或工作调动断缴社保,单位为职员补缴社保,视为正常缴纳,不影响购房资质。其中单位原因是指单位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扣款失败等确因单位原因造成单位所有员工社保断缴。
针对换工作,个人缴纳社保的情况:
1、通过24个月社保购房,首尾必须是公司缴纳,中间个人缴纳的社保不超过6个月。
2、通过户籍+12个月社保购房,首尾必须是公司缴纳,中间个人缴纳的社保不超过3个月。
法律依据:
《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
(一)距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按年或按月缴费,缴费时间不少于15年,但不得补缴。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成都社会保险补缴之后,可以在当地购买相应的房屋,当然购房的相关政策还需要遵守当地的一些法律规定。
(二)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参保中断或暂停缴费两年以内可以补缴,两年以上不得申请一次性补缴。
社保中断三个月就清零
社保中断三个月不会清零。
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是通过累计计算的,不会因为中间停缴而被清零,在断缴后又继续缴纳,则以参保的年限及个人缴纳金额部分将自行累积。
在医疗保险缴纳一年度内,社保停缴3个月,那医保的缴纳年限将会被清零重算。在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也会在重新缴纳医保后,再激活使用。因此大家就以为社保中断三个月就清零,指的并不是里面的钱清零,而是缴纳年限将会被清零重算。
但是社保中断三个月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比如说在停保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中断缴费一年以内后又续保的,自续保生效之日起住院费可以报销,续保前产生住院费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中断缴费一年以上设有6个月的免付期。
断交的社保可以补交,但是并不是所有时期断交的社保都可以补交,只能补交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若是在单位离职了6个月,社保断交了6个月,那么在补交社保时只能选择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补交还分为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