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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多久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在成都市购买生育保险满12个月之后,才可以使用生育保险进行报销。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政府——成都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成都市生育津贴领取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按照规定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性职工,在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领取成都生育津贴。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时仍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申请成功的用户,只需要把医疗发票保存好直接去社保中心报销就行。其中,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
成都市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1)生育津贴=所在单位上年度的职工人均工资×12个月÷365天×下列对应的产假天数。
①女职工顺产有98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者,有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者,有42天产假。
例如,成都某单位上年度的人均工资是5425元,某女职工顺产一名宝宝,共休98天产假,该职工的生育津贴补贴金额=(5425×12个月÷365天)×98天产假=17479元。
领取路径:
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网上经办→生育津贴核定。
结果打印路径:
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报表打印→生育津贴核定单打印。
津贴补助:
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或流产:2000元;满7个月以上剖宫产或流产:3000元;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400元。怀孕3-7个月生产或流产:1000元。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300元。
一次性补贴:
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报销流程:
本人或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于产假期满后5日内向有关部门递交资料申请生育待遇报销。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成都生育津贴网上申报
第一步选择手机app中的【天府通办】进入;第二步在进入的主界面选择菜单栏中的【办事】服务展开;第三步在展开的服务中点击【生育收养】功能进入;第四步在这里下拉找到【生育津贴报销审批】进入提交资料报销就可以了。
1、自生育之日起一年内持报销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的经办机构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审核无误后受理申报并书面登记;
3、窗口工作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生成拨付单据;
4、单位经办人或个人5个工作日后领取拨付单据;
5、领取拨付单据后5个工作日后拨付金额划转至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填报《成都市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行政公章;
2、身份证;
3、住院费用原始票据;
4、出院证;
5、生育指标;
6、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
7、婚姻证明;
8、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人结算性存折/卡;
9、委托他人的,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
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生育津贴领取所需材料:
1、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2、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可以自行到网上下载。
3、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最好携带复印件。
4、需要提供已经准备好的生育证明和准生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