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都社保缴纳基数 成都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

本文目录

  1. 2012成都社保缴纳基数
  2. 成都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
  3. 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标准表
  4. 成都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5. 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6. 成都社保缴费

2012成都社保缴纳基数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试用期社保缴费基数规定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试用期社保缴费基数试用期员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二、试用期社保缴费基数比例 1.养老保险:公司缴 20%,也就是 600元;个人缴 8%, 240元 2.失业保险:公司缴 1.5%,也就是 45元;个人缴 0.5%, 15 3.工伤保险:公司缴 1.0%,也就是 30元;个人不缴 4.生育保险:公司缴 0.8%,也就是 24元;个人不缴 5.医疗保险:公司缴 10%,也就是 300元;个人缴 2%+3元,即 60+3元三、公司试用期不交社保怎么办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四、试用期是否要交社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公司拒绝的,职工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或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予以解决。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市试用期社保缴费基数规定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成都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

法律主观:

成都市社保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15130元)和40%(2017元)执行。(2)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2017元)、60%(3026元)、80%(4034元)和100%(5043元)执行。 2、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1)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14370元)和60%(2874元)执行。(2)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80%(3832元)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4790元)执行。

2019年成都社保缴费标准表

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19年5月起使用)

三、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19年5月起使用)

四、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现月缴费金额

五、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现月缴费金额

2019年5月起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2018年度“全口径省平均工资”64717元,其中月平均5393元)

注: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15.72元/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元/月。(不划入账户,不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43.14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与保险。)

特别提示:

1.2019年1月-4月,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档次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补足对应已缴费标准的差额。

2.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公告期内(1月-3月)申请补缴,逾期不得补缴。

3.基本医疗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4.个体参保人员可通过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个人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个体社保业务。

成都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职工养老保险

最低单位653.36元,个人325.68元

具体如下:

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次60%为814.20

2012成都社保缴纳基数 成都市历年社保缴费基数

具体如下

按2021年度“全口径省平工资”8142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6785元)

单位(元/月)

1.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80%、100%、150%、200%、250%、300%核定。

2.根据成人社办发[2022) 95号文规定,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2023年底前可补缴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补足2022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补缴202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缴纳。

3.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登记业务可通过“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四川人社”APP或就近选择社保基层网点办理;社保费缴纳业务可通过“成都税务”微信公众号、参保地税务大厅办理,其中市本级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至金牛区税务大厅(地址:一品天下大街999号二楼,电话:12366/87653446)办理。

医保

具体如下

2023年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目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标准:

答: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月或上一年平均工资)乘以缴费比例,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其中缴费比例单位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6.9%、生育保险0.8%、大病互助0.6%;个人部分为2%。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身份

缴费基数

(元)

缴费金额

(元)

统账结合

5428

515.66

单建统筹

6785

271.40

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

社保缴费基数如下:

1、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2、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社保基数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

3、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成都社保缴费

成都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执行,即2697元。成都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执行,即3236元。成都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缴费比例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个人缴费比例1%;

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用缴费;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6%,个人不用缴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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