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被征收土地社保(四川土地征收买社保政策)

本文目录

  1. 四川省关于被征收土地社保
  2. 四川土地征收买社保政策
  3. 四川征地社保新政

四川省关于被征收土地社保

土地征收后的社保补偿如下:

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的6到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到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2、征用人工、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规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5、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川土地征收买社保政策

1、根据征收土地买社保政策的规定,被征地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政府需要为其购买社保。这里指的社保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当然并不是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都会同时购买此四项社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其他。

公民土地被征收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为了维护被征地则的基本生活水平,政府在征地后会根据图的原用途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在购买土地被征用后,政府会为有些公民购买社会保险。你是否知道征收土地买社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征收土地买社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是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四川省关于被征收土地社保(四川土地征收买社保政策)

2、行政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政府需要为其购买社保。这里指的社保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当然并不是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都会同时购买此四项社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川征地社保新政

中国民朋友:你好!接悉中国友在人民中国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的“关于农村户口占用土地购买社保问题”后,现答复如下:目前,达州市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两个文件规定执行的。文件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我区辖区内主要是因被征地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安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的参保名额是由被征地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参保人数自行确定的,其人员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公安部门核实,经公示无误后,村集体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1.参保人员分为两类,即在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为一类人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女未满50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为二类人员。由于来信人母亲在征地安置协议签订时未满50周岁,所以是二类人员。2.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为:从16周岁开始,截止到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之日时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不足2周岁的缴费年限按实际年龄计算到月,一次性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所以按照该缴费办法,参保失地农民只要年龄在46周岁及以上的,均一次性缴纳15年。所以来信人的母亲只要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已年满46周岁,就可以一次性缴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在年满50周岁之前来信人可凭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其母亲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最低满足15年),可申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农村户口完全可以买社保,只是缴费比例(公司+个人)比城镇户口低。按照目前的政策,一般情况下,农村户口人员只能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是,有几种情况,可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1.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农村户口人员,以个体户、私营企业员工的身份购买。2.农村户口人员,在企业单位打工的,以企业单位员工身份统一办理。3.被征用了土地的失地农村户口人员。4.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的农村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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