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张工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

本文目录

  1. 四川省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张工资
  2.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
  3. 四川人社局社保查询网

四川省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张工资

法律分析:1.首先打开支付宝,点击主页中的卡包功能。

2.然后点击卡包中的电子社保卡。

3.接着点击电子社保卡详情页。

4.然后点击社保查询。

5.最后在查询页面中就可以查询到工资是否到账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

四川社保查询缴费记录流程如下:

1、首先进入手机系统,找到四川人社APP,点击四川人社APP图标进入

2、进入四川人社APP,输入相关账号信息,点击登录进行账号的登录

3、登录四川人社APP成功后,点击我的,点击去认证,选择相应的方式进行认证

4、认证完毕,找到左下方办事,点击办事进入

5、认证完毕,找到左下方办事,点击办事进入

6、入办事,找到社会保险,点击缴费明细查询进入

7、进入缴费明细,找到城乡居民养老缴费明细查询,进入查看相关的信息。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川人社局社保查询网

四川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缴费明细查询如下:

1、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2、拨打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3、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通过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支付宝查询如下:

1、打开手机支付宝;

2、打开市民中心;

3、打开社保;

4、找到地方在线服务,打开社保查询;

5、进入成都人社页面后,滑动到页面下方;

6、即可查询到到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四川省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张工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查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