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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成都企业缴纳社保基数
以四川省攀枝花市为例,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年四川社保缴纳比例和基数政策规定如下:
一、2019年1月—4月,攀枝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116元,下限为4023元。
二、从2019年5月1日起,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2019年度攀枝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维持原有档次的基础上,增加150%、200%、250%、300%四个档次。
扩展资料:
成都市关于社保的其他规定:
1、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2、落实和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尽快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能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切实便利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
3、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4、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参考资料来源:攀枝花市政府——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
成都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标准
成都员工社保最低是4927元,最高缴费基数是24633元。成都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具体如下: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8%;
4、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2%;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个人0.2%,但是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到2%之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成都公司缴纳社保比例
法律主观: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就给大家来讲解关于成都社保交的比例为多少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成都社保交的比例成都城市职工社保缴费比例如下: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失业保险:企业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企业性质分为八档,0.2%、0.4%、0.7%、0.9%、1.1%、1.3%、1.6%、1.9%,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企业0.5%+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企业7.5%+个人2%。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成都社保个人缴费明细如何查询?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0%最低档(40%):月缴费基数1791元;月缴费金额358.20元一档(60%):月缴费基数2686元;月缴费金额537.20元二档(80%):月缴费基数3582元;月缴费金额716.40元三档(100%):月缴费基数4477元;月缴费金额895.40元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含大病互助医疗):缴费比例:8.5%+1%月缴费基数3446元;月缴费金额327.37元住院统筹缴费比例:4%月缴费基数4307元;月缴费金额172.28元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一并征收缴费比例:0.6%月缴费基数4307元;月缴费金额25.84元二、成都市哪些地方打印社保参保缴纳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在市和区(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已开通社保查询业务的社区劳动保障站,都可打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职工,以“个人医疗基本信息单”和“医疗账户明细查询单”作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注:须交本人单位加盖公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成都社保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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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员工个人8%
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6%,员工个人2%。
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员工个人1%。
工伤保险:用人单位0.4%-2.4%(共六档),员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用人单位0.8%,员工个人不缴费。
二、公积金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上海社保最低基数2019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2019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2019,根据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统一部署,上海自2019年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社保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上海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为:
缴费基数上限:24633元/月。
缴费基数下限:4927元/月。
1、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4个百分点,即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2、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0.5%,个人0.5%)。
3、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调整为0.16%-1.52%。
4、2019年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欠薪保障费,同时,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
上海社保缴费比例缴费新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1%;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1%;个人缴纳比例:2%。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5%;个人缴纳比例:0.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社保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5108元,下限为3022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养老保险个体业主缴付21%;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
医疗保险个体业主缴11%;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
失业保险个体业主缴付1.5%;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0.5%。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承担缴费。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5%;个人不承担缴费。
社保缴费基数:3022-15108元。
3、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缴纳比例29%。
医疗保险缴纳比例13%。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0.5%(注: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2018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是根据201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2018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额60%计算,市人社局29日发布度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2018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96元和4279元。
2019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1、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1396元。
2、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279元。
五险一金缴纳比例2019
五险一金2019年缴纳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
4、公积金单位缴纳%,个人缴纳8%;
5、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个人无需进行缴纳。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参保范围和缴费如下: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个体劳动者必须出示身份证件;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