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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社保个人缴纳基数
法律主观:
1.养老:单位按基数的20%缴纳(2000*20%=400元),个人按基数的8%扣缴(2000*8%=160元); 2.失业:单位按基数的1.5%缴纳(2000*1.5%=30元),个人按基数的0.5%扣缴(2000*0.5%=10元),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3.工伤: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扣缴比例不同,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例,按基数的1%缴纳(2000*1%=20元),个人不缴; 4.生育:外地户口的员工不上此险,北京户口的员工单位按基数的0.8%缴纳(2000*0.8%=16元),个人不缴费; 5.医疗:单位按基数的9%(基本医疗)+1%(大额统筹)缴纳(2000*10%=200),个人扣缴2%(基本医疗)+3(大额统筹)(2000*2%+3=43元); 6.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均按基数的8%缴纳(2000*8%=160元,共缴320元),若单位条件好可申请提高到10%。
达州职工社保最低标准
法律主观: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达州市今年社保交多少
达州市医保局电话号码:0818—2536866。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中心综合楼)。邮政编码:635000。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达州市医疗保障局是达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机构职责:
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市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目录,组织拟订全市城乡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的监督实施工作。
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
1、从整体上看,平均工资影响社会社保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即社保缴费基数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社保缴费上限。
2、从个人来看,社保基数和工资的关系如下:第一,一般情况下,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第二,社保缴费基数上下浮动,会影响职工每月到手工资。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如果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没有上涨,那么你的社保缴费就不会增加。
对于少数工资收入偏高和偏低的参保职工,社保费会随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而变动,到手的工资也会发生变化
四川达州社保
你需要到村委会那里报名购买社保的。
办理材料
1、申领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代理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及与申领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参保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到银行服务窗口领取《四川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2、参保个人根据银行前台工作人员的指导,规范填写《四川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按要求粘贴身份证正面复印件或相片回执。
3、参保个人交表后,需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20元/人/卡)。银行前台人员开具票据给参保个人。
4、20个工作日内各银行通知参保个人到申办网点领卡。
5、社会保障卡需要激活才能使用,领卡时请即时激活。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社保基数与工资不符
法律分析:两者是可以不一致的(符合法律规定):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当事人所地的所有在岗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确定的;与当事人的实际工资之间存在差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保缴费基数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