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怎么交非全日制社保
自己交非全日制社保的方法,具体如下:
非全日制用工社保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找法网提醒,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非全日制用工怎么交社保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意见》规定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如何交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综上所述,现在很多人在平时做兼职,和单位建立劳务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制度比较宽松,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单位方面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办好离职手续即可,给员工结清工资报酬。作为员工,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非全日制临时用工要交社保吗
要交。根据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按照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参保原则,不管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否则出现需要社会保险报销事宜,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用工要交社保吗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非全日制用工要交社保吗?
非全日制用工也需要买社保,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方法执行。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企业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失业保险,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多数省份也没有强制性要求,但有部分省份要求企业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失业保险。
综上所述,公司雇佣的非全日制员工如果已经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公司无需再为其缴纳;公司需要为非全日制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否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要参考本省的具体规则。
二.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除了前面已经提及的计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许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等特点之外,企业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1.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70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71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告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用工计酬标准有下限。《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15日。《劳动合同法》第72条第1款:“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