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险异地生孩子能报吗
法律分析:能,在异地生育,一定要在生育前到成都生育保险经办部门先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这样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成都社保异地生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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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参保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就可以,不过应在生育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带上相关资料至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报销时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报销生育保险需提供以下资料:填报《成都市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参保需加盖行政公章)、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个人结算性存折(个体参保需提供)。
异地生育还需提供异地生育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可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表格或到参保经办机构相应窗口领取),外地生育指标小孩要先上户,报销时出具小孩户口,如果指标上户被收,应在复印件上盖上户专用章。若您在区县参保,请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异地生育是否还需补充其他资料,或直接拨打当地12333咨询。
成都社保在外地生育怎么报销
法律分析:1、生育前到成都生育保险经办部门先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
2、异地生育自行垫付相关生育费用;
3、携带报销材料去当地社保局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成都社保异地生孩子怎么报销
法律主观:
近些年随着成都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社保异地报销流程有哪些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成都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异地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成都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医保报销比例及流程》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二、成都异地就医报销最新政策四川省委经济工作暨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明年经济工作的七大主要任务之一。注重通过制度安排做好民生工作,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实施“十项民生工程”,突出办好19件民生实事,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最关心、受益最直接的民生难题。三、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3、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相关方面的知识,然而书面知识是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对于成都社保异地报销流程有哪些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家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