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宾社保职工缴纳档次 宜宾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本文目录

  1. 2017宜宾社保职工缴纳档次
  2. 宜宾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3. 四川省宜宾市社保缴费基数
  4. 宜宾市今年社保缴费多少
  5. 四川宜宾养老保险档次
  6. 宜宾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7宜宾社保职工缴纳档次

587分。根据查询宜宾市教育和体育局官网显示,2017年宜宾一中中考分数线587分,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是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宜宾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宜宾市社保缴费标准如下:

一、2021年7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0586元执行,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800元执行,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执行:

1、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工资的20%和8%;

2、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10%和2%;

3、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约2%和1%;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约0.8%,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约2%,个人不缴费

二、2021年7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维持十二档,依次暂调整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暂调整为3800元;

三、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有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7月办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手续时,月缴费基数暂按6862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017宜宾社保职工缴纳档次 宜宾市个人社保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四川省宜宾市社保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最低2192.7,最高16445.5;失业保险最低3081.95,最高没有上限;医保5136.58,最高没有上限;工伤保险2329.75,最高11648.75;生育保险最低3289.05,最高16445.25。

宜宾市今年社保缴费多少

宜宾社保局电话号码是0831-8206112。

社保局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对这些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2、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海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管理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

3、负责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支持制度,促进创业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一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负责人才服务全国有关工作的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5、统一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6、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制定并牵头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四川宜宾养老保险档次

四川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省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领取待遇人员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现有的每人每月55元增加到6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新农保和城居保10个缴费档次,每个对应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各增加10元。

除基础养老金外,政府缴费补贴也有所增加。目前全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设置100—1000元共10个缴费档次。从1月1日起,相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各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其中,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80元。所需资金按省政府常务会已批准的省财政对各地补助比例执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宜宾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从你爸的年龄看,应该有不少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话交一点钱甚至不交,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的。

你要查看你爸把的档案;当教师是可以算作视同缴费年限的。如果有视同缴费的话,你爸爸只要再补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了。如果他的视同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用购买和补缴,职介把你退休就可以了。

另外,大部分地方,把知青时间也算作工龄的。算作工龄也可以当视同缴费年限。希望你到当地社保局和有关单位好好咨询;问清楚再去办理。网上只是简单的一个说法。

我给你一个文件,供参考:

关于印发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消除群众的某些认识误区,现将《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加大宣传和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将符合参保条件和具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在省上规定的3月31日以前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消除群众的后顾之忧,并确保工作过程的平稳。

附:《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提纲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宜宾市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0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宜劳社发[2008]18号)。为帮助部分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超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进一步了解政策、理解政策,现就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统一的宣传解释。

一、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

(一)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

(二)原厂矿、街道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自行招用且具有原始档案依据的职工;

(三)曾经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四)其他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已离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职工。

二、关于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问题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在完清缴费手续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可享受今后养老金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缴费不低于20000元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18376元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完清缴费20000元并签订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的,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不再享受此后的养老金调待和死亡待遇等待遇。

(三)其他生活困难确实难以一次性缴纳3837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凭所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2009年3月31日前,在初次缴纳28486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由本人申请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完清缴费28486元并签订缴费承诺书后,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的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三、关于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的问题

按宜劳社办发[2007]122号文件规定标准,原按28486元缴费的超龄人员,参加的是“养老生活保障办法”,而不是基本养老保险。所谓“养老生活保障办法”是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当时国家和省上没有针对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的大环境下,为了满足我市超龄人员的养老诉求,而探索制定的一个过渡性办法。因此,原来已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每月所领取的是养老生活费,而不是基本养老金,更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初宜劳社办发[2007]122号文件已明确指出,实行“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人员,在国家或省上出台针对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要按国家或省上的政策予以完善,并与之并轨。

2008年9月起,省上陆续出台了针对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办法,对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出了刚性规定,缴费标准一律为38376元/人。省政府川办函[2008]185号文件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相应办法的地方,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规范”;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函[2008]616号文件强调,“未进行规范的,一律不得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此,原来按28486元缴费标准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照省上的文件规定,补缴28486元与38376元的差额部分(9890元),或作出两年内分期补费的承诺,实现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具体办法是:

(一)2007年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或2007年先按低标准缴费后在2008年9月30日前补足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615元(即400元加2008年按养老生活保障办法调整养老生活费标准105元,再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615元)。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二)2008年已缴纳28486元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的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

(三)原已缴纳了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差额9890元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凭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在2009年3月31日前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分期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9890元的,视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从2009年1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为:2007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615元;2008年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超龄人员(缴费标准达到28486元)为510元。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四、关于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且未补足至28486元的超龄人员与现有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的问题

(一)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的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补缴至38376元,参保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60元(即45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60元),且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否则,不能与现行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并轨,其养老生活费不能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二)原来按低于28486元缴费,一次性补缴至38376元有困难的,凭居住社区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在2009年3月31日前,可先一次性补缴至28486元,并与社会保险局签订后续缴费承诺书,承诺在2年内分四次缴清所欠养老保险费9890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确定为2008年12月。从2009年1月起,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10元(即400元加2009年养老金调待110元,共计510元)。按承诺书履行分期缴费承诺的,可享受今后养老保险调待政策和死亡待遇。在任一承诺时间段,如不能按照承诺的缴费额度补缴欠费,即视为放弃履行后续缴费义务,同时放弃死亡待遇。

五、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

如有符合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原系企业职工的,提供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手续、能证明本人职工身份和工作过程的档案资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的相关依据。

2、属于知青的,提供原知青安置部门的派遣证、其他证明知青身份及下乡时间的原始资料和返城证明(办理返城入户的手续)。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参保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因各种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原始档案资料的,不得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国家和省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政策要求非常严格,从原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具体情况看,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人员只是极少数,因此严格坚持条件和标准,既是政策的本意,也是对其他大多数参保人员负责的表现,是维护公平公正性的要求。从部分超龄人员反映的情况看,政策本身存在某些不合理性,但对此必须从总体上去判断和把握,不能仅从局部和现象出发,草率、随意地改变政策。只有尽量在规定的时限之前将符合参保条件和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才有可能全面掌握参保人员的结构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分析研判,进而向省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提请省上统筹考虑政策的调整和完善问题。

六、关于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后参保或并轨的缴费问题

超龄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参保或并轨的,可视为2008年12月参保,其缴费38376元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出来的。如果超龄人员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或并轨,都只能视为2009年参保的人员,只能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现在未公布)计算缴费额,且不能享受2009年的养老金调待政策。2008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肯定会高于2007年的水平,因此,在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参保或并轨的超龄人员应缴纳的费用也肯定高于38376元。

郑重提醒:

1、请有参保意愿的超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原来已参加“养老生活保障办法”的超龄人员于2009年3月31日前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并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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