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各区社保局工资待遇 成都高新西区社保局地址

本文目录

  1. 成都各区社保局工资待遇
  2. 成都高新西区社保局地址
  3. 成都市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
  4. 郫都区社保局最新地址
  5. 成都哪个区工资比较高
  6. 成华区社保局具体地址

成都各区社保局工资待遇

工资还好吧。有编制的话,刚开始3000左右,主任科员多500的样子。没编制,应该是1400的样子。都买社保,没编制试用3个月。

如果你说的是公开招聘的话,2008年应该不会,不过要领导说了才算

成都高新西区社保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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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天骄路1号合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8-87956531

监督电话:028-87956329

参考:

高新区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8号10楼

电话:028-85193801

成都市购买社保的工资标准

法律主观:

成都采取的最低工资标准:

1、全市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80元(每日81.84元)、县城月最低工资标准未每月1650元;

2、全市城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18.7元。县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4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郫都区社保局最新地址

1、联系电话:87825958

成都各区社保局工资待遇 成都高新西区社保局地址

2、办公地址:郫都区德源街道红旗大道北段221号

3、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9:00-17:00(不间断服务)周六9:00-17:00(延时服务)

4.传真号码:87811165

5、邮政编码:611730

6、电子邮箱:2812206302@qq.com

扩展资料:

郫都区社保局附近公交站:

菁蓉镇、菁蓉小镇、德富大道滨河路口、嘉会加气站、有轨电车大禹东路站、红旗大道、德源北路静园东路口

郫都区社保局附近公交车:

716a路、736路、p14路、p204路、p21路、p28路、314路、736路、p03路、p301路、p28路、p01路

参考资料:

郫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成都哪个区工资比较高

拓米成都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子厂。根据查询拓米成都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官网得知,拓米成都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子厂平均每月工资高达24321元,捷普电子厂工资平均每月8000元到10000元不等,所以拓米成都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电子厂工资高。拓米成都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0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康跃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生物技术、农林牧渔应用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用品及器材、电池、电子专用材料的研发、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

成华区社保局具体地址

成华区社保局地址在一环路东三段148号。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社保的特征包括: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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