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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社保结算时间
成都社保1-11月的扣费时间:每月21日扣款。12月则是在15号扣款。
成都市通过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的个体参保人员,1-11月为每月21日扣款,12月为15日扣款,为确保代扣成功,应在12月15日前存入足额资金。
还未办理银行代扣缴纳的个体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就近的社保基层网点或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扩展资料
2020年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4%的缴费标准为215.72元/月(不划入个人账户,不包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可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为43.14元/月。(2015年10月起,个体新参保及已中断缴费人员、单位离职人员不再参加个体生育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本年存在未按时缴费的,可在次年公告期内(1月-3月)申请缴纳,逾期不得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超过4个月未缴费的不得补缴;中断缴费后,续保时不再参加个体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须从再次缴费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才能按规定报销。
个人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业务办理次月生效,每月21日(12月为15日)代扣当月社保费,请在扣款日期前存够扣款金额,避免扣款失败给您带来不便。当月扣款失败的,次月将合并扣缴,连续4个月扣款失败的,将不再扣缴。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在线--@成都个体参保人员:注意!12月银行代扣社保费时间是15号
参考资料来源:青羊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起成都市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成都扣社保一般是什么时间
各地社保缴纳时间不一,社保局一般是20-25号之间正常扣公司员工本月的社保费用。很多地方规定过来这个申报期只要不是次月扣款就不会产生滞纳金,但是过25号以后申报不能够保证员工的社保待遇能够在下个月享受,建议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成都社保局在哪里
成都市金牛区。根据查询百度地图显示,成都市金牛区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统一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张济环同志担任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荣获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单位、成都市先进单位、成都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外地人成都个人买社保
法律分析:外地人需要缴纳成都社保,必须要先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成都社保个人网上缴费
1、参保人使用身份证号码或社保卡号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个人服务界面完成注册。输入身份证号、社保号、社保查询密码与本人参保信息比对-比对成功-设置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输入本人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完成注册。2、点击“社会保障卡网上服务”使用社保卡号可查询密码登录。3、点击我的缴费管理-个体正常缴费-输入交费的起止时间-勾选养老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档次-生成缴费单。4、生成缴费单后确生成的订单,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并支付就完成了个人社保缴费支付了。
四川成都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四川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缴费明细查询如下:
1、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2、拨打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3、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各市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通过本人实名认证的手机支付宝查询如下:
1、打开手机支付宝;
2、打开市民中心;
3、打开社保;
4、找到地方在线服务,打开社保查询;
5、进入成都人社页面后,滑动到页面下方;
6、即可查询到到社保个人账户信息。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